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懲罰性罰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宥峰企業有限公司、黃韶宜、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李順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宥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韶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懲罰性罰款等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2,2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653元, 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