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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郭任昇
  • 法定代理人
    林麗純

  • 原告
    直航聯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4號聲 請 人 直航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純 訴訟代理人 黃博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3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於 109年10月7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3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9年10月19日公告該 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9年度司催字第330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 月內之1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林秀敏 ┌────────────────────────────┐ │附表: │ ├─┬──┬──┬──┬───┬───┬──┬────┬─┤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 │00│元科│直航│兆豐│097270│56,200│109 │BL078847│ │ │1 │科技│聯合│國際│08580 │元 │年3 │4 │ │ │ │股份│有限│商業│ │ │月25│ │ │ │ │有限│公司│銀行│ │ │日 │ │ │ │ │公司│ │東高│ │ │ │ │ │ │ │楊 │ │雄分│ │ │ │ │ │ │ │東錦│ │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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