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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3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3號

聲請人
宏佳騰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杰霖
訴訟代理人
錢芊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405
    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05 號
    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
    之日即民國110 年1 月5 日起4 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
    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自屬有據
    ,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
    1 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33號    │
├──┬────┬───┬────┬───┬─────┬──────┬─────┬─┤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付款人  │帳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備│
│    │        │      │        │      │(新臺幣)│            │          │考│
├──┼────┼───┼────┼───┼─────┼──────┼─────┼─┤
│001 │信南機車│宏佳騰│永豐商業│025031│49,998元  │109年11月30 │AN1345427 │  │
│    │百貨材料│動力科│銀行鳳山│000162│          │日          │          │  │
│    │行      │技股份│分行    │75    │          │            │          │  │
│    │唐靜言  │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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