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3號聲 請 人 宏佳騰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杰霖 訴訟代理人 錢芊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405 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05 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0 年1 月5 日起4 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陳莉庭 ┌─────────────────────────────────────────┐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33號 │ ├──┬────┬───┬────┬───┬─────┬──────┬─────┬─┤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付款人 │帳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備│ │ │ │ │ │ │(新臺幣)│ │ │考│ ├──┼────┼───┼────┼───┼─────┼──────┼─────┼─┤ │001 │信南機車│宏佳騰│永豐商業│025031│49,998元 │109年11月30 │AN1345427 │ │ │ │百貨材料│動力科│銀行鳳山│000162│ │日 │ │ │ │ │行 │技股份│分行 │75 │ │ │ │ │ │ │唐靜言 │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