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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號

聲請人
佺詳電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麗華
訴訟代理人
黃裕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0年2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已依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260 號准許公示催告裁定,並已聲請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而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6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9 年9月4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10年1月4日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司法最新動態查詢等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 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260號 │├──┬───────┬────┬──────┬────┬─────┬──────┬─────┬──┤│編號│發票 │受款 │付款 │ 帳號 │票面金額 │發票 │支票號碼 │備考││ │ 人 │ 人 │ 人 │ │(新台幣)│ 日 │ │ ││ │ │ │ │ │ │ │ │ │├──┼───────┼────┼──────┼────┼─────┼──────┼─────┼──┤│001 │佺詳電器企業有│長廣開發│凱基商業銀行│0001330 │325,472元 │109年6月30日│AL5004460 │ ││ │限公司黃陳麗華│有限公司│北高雄分行 │8154904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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