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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鄭靜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0號

聲請人
新福田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堉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下稱系爭
    支票)因不慎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遺失,前經本院以109年
    度司催字第41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
    109 年12月24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
    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09 年12月16日
    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1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
    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
    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9 年12月24日公告上開裁定於
    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系爭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
    ,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 年
    度司催字第410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4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
    內之110 年5 月19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 帳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民國)│          │
├──┼───┼───┼────────┼───┼─────┼────┼─────┤
│ ⒈ │騁江室│新福田│臺灣銀行五甲分行│05158 │30,000元  │109 年11│AQ3884000 │
│    │內裝修│家具有│                │-1    │          │月30日  │          │
│    │有限公│限公司│                │      │          │        │          │
│    │司    │      │                │      │          │        │          │
│    │陳榮利│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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