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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姿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0號

聲請人
威力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國忠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3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
 │00│威力│高雄│合作│059022│250,00│109 │AZ581414│  │
 │1 │德生│榮民│金庫│000001│0元   │年7 │9       │  │
 │  │醫股│總醫│商業│1     │      │月24│        │  │
 │  │份有│院屏│銀行│      │      │日  │        │  │
 │  │限公│東分│三民│      │      │    │        │  │
 │  │司  │院  │分行│      │      │    │        │  │
 │  │周國│    │    │      │      │    │        │  │
 │  │忠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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