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威力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國忠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3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 │00│威力│高雄│合作│059022│250,00│109 │AZ581414│ │ │1 │德生│榮民│金庫│000001│0元 │年7 │9 │ │ │ │醫股│總醫│商業│1 │ │月24│ │ │ │ │份有│院屏│銀行│ │ │日 │ │ │ │ │限公│東分│三民│ │ │ │ │ │ │ │司 │院 │分行│ │ │ │ │ │ │ │周國│ │ │ │ │ │ │ │ │ │忠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