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6號
- 聲請人
- 普雷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冉昌明
- 訴訟代理人
- 余佳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經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
准許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0 年2 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以其喪失系爭支票,於110 年1 月21日向本院為公
示催告之聲請,有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之收文章在卷可稽
;經本院於110 年2 月5 日以系爭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月。聲請人於110 年2 月20日聲請
網路公告,並經司法院於110 年2 月25日將之公告於網站
,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系爭裁定卷宗核閱屬實。
(二)系爭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4 個月,業於110 年6 月25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於前述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10 年6 月28日提出本件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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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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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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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迅捷│普雷│台灣│03610-│298,77│109 │SCAA3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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