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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7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何一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6號

聲請人
普雷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冉昌明
訴訟代理人
余佳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經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
    准許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0 年2 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以其喪失系爭支票,於110 年1 月21日向本院為公
      示催告之聲請,有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之收文章在卷可稽
      ;經本院於110 年2 月5 日以系爭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月。聲請人於110 年2 月20日聲請
      網路公告,並經司法院於110 年2 月25日將之公告於網站
      ,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系爭裁定卷宗核閱屬實。
(二)系爭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4 個月,業於110 年6 月25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於前述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10 年6 月28日提出本件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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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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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迅捷│普雷│台灣│03610-│298,77│109 │SCAA3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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