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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8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家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7號

聲請人
頡鐙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
    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
    顯見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
    司催字第2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
    月。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於110 年2 月26日將之公告
    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
    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10 年7 月14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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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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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笙曜│頡鐙│台灣│105051│108,64│110 │SCAA4163│  │
│1 │企業│鋼鐵│土地│008886│8元   │年2 │917     │  │
│  │有限│企業│銀行│      │      │月28│        │  │
│  │公司│有限│博愛│      │      │日  │        │  │
│  │洪  │公司│分行│      │      │    │        │  │
│  │振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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