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7號
- 聲請人
- 頡鐙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
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
顯見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
司催字第2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
月。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於110 年2 月26日將之公告
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
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10 年7 月14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
│附表: │
├─┬──┬──┬──┬───┬───┬──┬────┬─┤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
│00│笙曜│頡鐙│台灣│105051│108,64│110 │SCAA4163│ │
│1 │企業│鋼鐵│土地│008886│8元 │年2 │917 │ │
│ │有限│企業│銀行│ │ │月28│ │ │
│ │公司│有限│博愛│ │ │日 │ │ │
│ │洪 │公司│分行│ │ │ │ │ │
│ │振益│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