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王耀霆
- 原告周宏仁即弘利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23號聲 請 人 周宏仁即弘利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440 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40 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0 年1 月15日起4 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陳莉庭 ┌───────────────────────────────────────────┐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23號 │ ├──┬────┬───┬───┬─────┬─────┬───────┬─────┬─┤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備│ │ │ │ │ │ │(新台幣)│ │ │考│ ├──┼────┼───┼───┼─────┼─────┼───────┼─────┼─┤ │001 │仲勝營造│弘利工│華南商│160030155 │161,700元 │109年12月25日 │6339407 │ │ │ │有限公司│程行 │業銀行│ │ │ │ │ │ │ │陳新財 │ │前鎮分│ │ │ │ │ │ │ │ │ │行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