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23號

聲請人
周宏仁即弘利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440
    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40 號
    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
    之日即民國110 年1 月15日起4 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
    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自屬有據
    ,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
    1 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23號 │
 ├──┬────┬───┬───┬─────┬─────┬───────┬─────┬─┤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備│
 │    │        │      │      │          │(新台幣)│              │          │考│
 ├──┼────┼───┼───┼─────┼─────┼───────┼─────┼─┤
 │001 │仲勝營造│弘利工│華南商│160030155 │161,700元 │109年12月25日 │6339407   │  │
 │    │有限公司│程行  │業銀行│          │          │              │          │  │
 │    │陳新財  │      │前鎮分│          │          │              │          │  │
 │    │        │      │行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