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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黃姿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34號

聲請人
高紳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彥
訴訟代理人
龎姵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7 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4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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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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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台灣│空軍│台灣│851024│4,980 │101 │0786332 │  │
│1 │企銀│航空│企銀│55555 │元    │年11│        │  │
│  │北高│技術│北高│      │      │月14│        │  │
│  │雄分│學院│雄分│      │      │日  │        │  │
│  │行王│    │行  │      │      │    │        │  │
│  │怡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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