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34號聲 請 人 高紳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彥 訴訟代理人 龎姵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7 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陳亭妤 ┌────────────────────────────┐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429號│ ├─┬──┬──┬──┬───┬───┬──┬────┬─┤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 │00│台灣│空軍│台灣│851024│4,980 │101 │0786332 │ │ │1 │企銀│航空│企銀│55555 │元 │年11│ │ │ │ │北高│技術│北高│ │ │月14│ │ │ │ │雄分│學院│雄分│ │ │日 │ │ │ │ │行王│ │行 │ │ │ │ │ │ │ │怡靜│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