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43號聲 請 人 車泓毅即宏元工程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1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10年4月26日本院網路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經本院於110年4 月8 日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1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聲請人聲請刊登於110 年4 月26日本院網路公告,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113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8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李佩穎 ┌────────────────────────────────────────┐ │附表: │ ├─┬─────┬───┬─────┬───┬─────┬──────┬─────┤ │編│發票人 │受款人│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 ├─┼─────┼───┼─────┼───┼─────┼──────┼─────┤ │1 │宏元工程行│ 空白 │華南商業銀│000000│350,000元 │110年3月23日│RD0000000 │ │ │車泓毅 │ │行○○分行│00000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