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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43號

聲請人
車泓毅即宏元工程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1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並已刊登於民國110年4月26日本院網路公告。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經本院於110
    年4 月8 日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1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
    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聲請人聲請刊登於110
    年4 月26日本院網路公告,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支票或申
    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113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
    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8 月26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
    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
│附表:                                                                          │
├─┬─────┬───┬─────┬───┬─────┬──────┬─────┤
│編│發票人    │受款人│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
├─┼─────┼───┼─────┼───┼─────┼──────┼─────┤
│1 │宏元工程行│ 空白 │華南商業銀│000000│350,000元 │110年3月23日│RD0000000 │
│  │車泓毅    │      │行○○分行│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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