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50號
- 聲請人
- 任祐成(即任實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伍拾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9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0年3 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110 年3 月24日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9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年3 月3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10 年8 月31日已滿5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司法最新動態查詢各1 紙在卷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10 年9 月1 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00│亞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6369~78-ND-006388 │股票 │20 │20000 │ ││01│ │ │ │ │ │ │├─┼───────────────┼──────────────┼────┼───┼────┼─────┤│00│亞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6396~78-ND-006430 │股票 │35 │35000 │ ││02│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