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6號
- 聲請人
- 芳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純華
- 訴訟代理人
- 謝絜羽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10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已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准許公示催告裁定,並聲請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而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1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本院依聲請於109年7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至109年11月14日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公告查詢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發票人 │ 受款人 │ 付款人 │ 帳號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創寶特殊│芳丞有限│高雄銀行│101005504 │17,640元 │109年4月30日│AHP1226862│ │精密工業│公司 │小港分行│ │ │ │ │ │有限公司│ │ │ │ │ │ │ │洪福順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