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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王耀霆

  • 當事人
    冠閥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66號聲 請 人 冠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神柱 訴訟代理人 徐宏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133 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33 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0 年5 月11日起4 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陳莉庭 ┌──────────────────────────────────────────┐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66號 │ ├──┬────┬────┬────┬───┬─────┬──────┬─────┬─┤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備│ │ │ │ │ │ │(新台幣)│ │ │考│ ├──┼────┼────┼────┼───┼─────┼──────┼─────┼─┤ │001 │冠閥企業│佳進實業│華南商業│701160│122,000元 │110年4月30日│QD1897072 │ │ │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銀行東苓│051956│ │ │ │ │ │ │徐神柱 │公司 │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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