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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6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66號

聲請人
冠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神柱
訴訟代理人
徐宏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133
    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33 號
    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
    之日即民國110 年5 月11日起4 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
    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自屬有據
    ,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
    1 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66號 │
 ├──┬────┬────┬────┬───┬─────┬──────┬─────┬─┤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備│
 │    │        │        │        │      │(新台幣)│            │          │考│
 ├──┼────┼────┼────┼───┼─────┼──────┼─────┼─┤
 │001 │冠閥企業│佳進實業│華南商業│701160│122,000元 │110年4月30日│QD1897072 │  │
 │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銀行東苓│051956│          │            │          │  │
 │    │徐神柱  │公司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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