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8號聲 請 人 謝漢章即翔禾科技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4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0 年5 月11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0 年5 月3 日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4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 年5 月1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10 年9 月11日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1 紙在卷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書 記 官 盧瑞芳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警安物業│翔禾科技行│合作金庫商│0630705062980 │14,070元 │110 年2 月5 日│KA6812663 │ │ │ │管理顧問│ │業銀行南高│ │ │ │ │ │ │ │股份有限│ │雄分行 │ │ │ │ │ │ │ │公司 │ │ │ │ │ │ │ │ │ │夏惠屏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