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99號聲 請 人 伍中安即鉅程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素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王芷鈴 ┌────────────────────────────┐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176號│ ├─┬──┬──┬──┬───┬───┬──┬────┬─┤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 │00│閎駿│鉅程│台灣│891010│9,534 │110 │AI063687│ │ │1 │工業│企業│中小│29868 │元 │年5 │4 │ │ │ │股份│社 │企業│ │ │月6 │ │ │ │ │有限│ │銀行│ │ │日 │ │ │ │ │公司│ │小港│ │ │ │ │ │ │ │洪 │ │分行│ │ │ │ │ │ │ │美鳳│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