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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李莉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0號

聲請人
大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澤堅
代理人
邱士隼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8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9年9月18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8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9年9月18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10 年1月18日已滿4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公告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台幣)│ │ │ │├─┼──┼──┼──┼───┼───┼──┼────┼─┤│00│大樂│00國│00商│0000-0│00000 │109 │00000000│ ││1 │股份│際股│業銀│0 │元 │年5 │ │ ││ │有限│份有│行高│-0000 │ │月15│ │ ││ │公司│限公│雄分│00-0 │ │日 │ │ ││ │曾 │司 │行 │-00 │ │ │ │ ││ │澤堅│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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