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37號聲 請 人 林氏國際顧問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訴訟代理人 陳靜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 支票號碼「ED008745」之記載,應更正為「ED0087457」。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