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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73號

聲請人
陳宥胜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加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加捷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4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 年7 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得為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第558 條、第545 條第1 項前段自明。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嗣聲請人已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聲請網路公告,經本院於110年7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本院網站公告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註 │├──┼───────┼────────┼──┼──┼──┼─────┤│001 │加捷生醫股份有│89ND-00024311-0 │股票│1 │1000│發行公司原││ │限公司 │ │ │ │ │名:加捷科││ │ │ │ │ │ │技事業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002 │加捷生醫股份有│89NX-00000720-9 │股票│1 │80 │發行公司原││ │限公司 │ │ │ │ │名:加捷科││ │ │ │ │ │ │技事業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003 │加捷生醫股份有│90NX-00001418-0 │股票│1 │59 │發行公司原││ │限公司 │ │ │ │ │名:加捷科││ │ │ │ │ │ │技事業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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