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3號聲 請 人 陳皓即雄皓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李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5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09 年8 月24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於 109年8 月12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5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9 年8 月24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254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10 年2 月22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李方云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 帳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 │ │ │ │ │ │(新臺幣)│(民國)│ │考│ ├──┼───┼───┼────────┼───┼─────┼────┼─────┼─┤ │ ⒈ │雄皓企│空白 │永豐商業銀行南高│031031│32,720元 │109年7月│7378599 │ │ │ │業社陳│ │雄分行 │000126│ │13日 │ │ │ │ │皓 │ │ │78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