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徐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9號

聲請人
南台灣機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昱鑫
代理人
許文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1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09 年10月16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09 年9 月29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1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9 年10月1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09 年2 月16日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1 紙在卷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10 年2 月24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春吉股份│南台灣機電│玉山商業銀│0831435106626 │63,000元 │109 年6 月30日│AJ2572910 │ ││ │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行後庄分行│ │ │ │ │ ││ │蔡淑華 │司 │ │ │ │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盧瑞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