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9號
- 聲請人
- 南台灣機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昱鑫
- 代理人
- 許文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1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09 年10月16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09 年9 月29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1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9 年10月1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09 年2 月16日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1 紙在卷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10 年2 月24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春吉股份│南台灣機電│玉山商業銀│0831435106626 │63,000元 │109 年6 月30日│AJ2572910 │ ││ │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行後庄分行│ │ │ │ │ ││ │蔡淑華 │司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