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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8號

聲請人
信怡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冠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及附件一所示共貳佰參拾壹張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摘要如下:聲請人遺失如附表及附件一所示共231張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9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09年9月9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8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自上揭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為權利申報期間,該裁定復於109年9月18日已公告於法院網站等節,均經本院調閱司催卷查核屬實,是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10年2月18日屆滿,迄今仍無人提出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於110年3月16日就系爭股票聲請為除權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7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張數 │ 股數 │備考│├──┼─────┼─────┼───┼───┼────┼──┤│1 │裕豐國際開│詳附件一 │股票 │231張 │231,000 │ ││ │發股份有限│ │ │ │股 │ ││ │公司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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