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號
- 聲請人
- 鈦河允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春香
- 代理人
- 黃秋旗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 張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3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9 年9月4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2 張,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3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9年9月4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10年1月4日已滿4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公告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台幣)│ │ │ │├─┼──┼──┼──┼───┼───┼──┼────┼─┤│00│鈦河│空白│合作│000000│200,00│107 │00000000│ ││1 │允整│ │金庫│000000│0元 │年12│ │ ││ │合行│ │商業│ │ │月5 │ │ ││ │銷有│ │銀行│ │ │日 │ │ ││ │限公│ │00分│ │ │ │ │ ││ │司陳│ │行 │ │ │ │ │ ││ │春香│ │ │ │ │ │ │ │├─┼──┼──┼──┼───┼───┼──┼────┼─┤│00│鈦河│空白│合作│000000│100,00│107 │00000000│ ││2 │允整│ │金庫│000000│0元 │年12│ │ ││ │合行│ │商業│ │ │月3 │ │ ││ │銷有│ │銀行│ │ │日 │ │ ││ │限公│ │00分│ │ │ │ │ ││ │司陳│ │行 │ │ │ │ │ ││ │春香│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