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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鄭珮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7號

聲請人
新隆成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慶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上開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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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  │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
│  │    │    │    │          │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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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隆│頂○│玉山│000000000 │157,18│109 │DA000000  │
│  │成汽│興業│商業│000       │7元   │年1 │          │
│  │車有│有限│銀行│          │      │月5 │          │
│  │限公│公司│苓雅│          │      │日  │          │
│  │司鄭│    │分行│          │      │    │          │
│  │慶龍│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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