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聲字第10號
- 聲 請 人
- 華玉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海華
- 相 對 人
- 李奕誼
- 奕城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威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7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90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全字第90號裁定(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准許在案,惟兩造業已達成和解,假處分之原因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系爭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該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就其交付予相對人之支撐架為假處分,經本院以系爭裁定准許之,有系爭裁定可稽。聲請人既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 條第3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