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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聲字第10號

撤銷假處分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徐彩芳

聲 請 人
華玉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海華
相 對 人
李奕誼
奕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威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7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90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全字第90號裁定(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准許在案,惟兩造業已達成和解,假處分之原因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系爭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該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就其交付予相對人之支撐架為假處分,經本院以系爭裁定准許之,有系爭裁定可稽。聲請人既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 條第3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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