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5號
- 再審原告
- 蔡政龍
- 再審被告
- 恆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豪
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間遷讓房屋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11
年3月18日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76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萬3700元,應
徵再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