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再小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
- 高雄市私立惠安居家長照機構
- 法定代理人
- 葉育至
- 訴訟代理人
- 邵允亮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育杉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足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上訴人上訴時已繳裁判費1,000元後,上訴人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