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113號
- 聲請人
- 黃冠茹
- 相對人
- 源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勇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本院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