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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20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鍾淑慧

聲請人
鄭尚賢
相對人
台灣挑戰者汽車保養修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11年3月7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2.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和解金計新台幣14萬元整予勞方」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111年3月7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2.資方同意給付和解金計新台幣14萬元整予勞方(包裹式)。3.上述金額新台幣14萬元整,其給付日為111年3月31日(含)前,以電匯方式,匯入勞方國泰世華銀行薪轉帳戶內。」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有聲請人提出其國泰世華銀行四維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可考,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按,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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