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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鄭峻明
  •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 上訴人
    聯弘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52號 上 訴 人 聯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許祐榮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 台幣(下同)9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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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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