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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9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吳芝瑛

上訴人
八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蓮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侯靜如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6,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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