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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鄭峻明

  • 當事人
    蔡政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蔡政璜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可以太陽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資遣費新台幣(下 同)10萬6,667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110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5元(1,665-1,110=555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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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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