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奐囍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若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凱菲(原名:梁葳妮)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不利於
上訴人部分廢棄,則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