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21號
- 原告
- 周玉萍
- 被告
- 八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蓮淑
- 訴訟代理人
- 李俊賢律師
王心甫律師
湯雅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民國111年10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主文欄一、四中關於「10萬6,18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1萬9,33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