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44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黃顗雯

原 告
葉采珊
法定代理人
陳瑄苡
訴訟代理人
蔣佳吟律師
被 告
修緣商行即李淑貞
訴訟代理人
翁藝庭
陳富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