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88號
- 上訴人
- 先勝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蓮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吳靜雯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3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簡字第8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吳靜雯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3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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