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10號
- 原告
- 許金聰
原告與被告全家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4,27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270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326,700元、特
休未休工資89,100元、提撥6%退休金248,472元,合計664,272元
,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4,847元,是本件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423元(計算式:7,270元-4,847元=2,42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