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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吳芝瑛

  • 原告
    許金聰與被告全家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10號 原 告 許金聰 原告與被告全家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4,27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270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326,700元、特休未休工資89,100元、提撥6%退休金248,472元,合計664,272元 ,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4,847元,是本件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423元(計算式:7,270元-4,847元=2,42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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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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