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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10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吳芝瑛

原告
許金聰

原告與被告全家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4,27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270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326,700元、特

休未休工資89,100元、提撥6%退休金248,472元,合計664,272元

,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4,847元,是本件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423元(計算式:7,270元-4,847元=2,42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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