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48號
- 原告
-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龍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中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0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