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58號
- 原告
- DO NGAN GIANG(杜銀江)
原告與被告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1,477元,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00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平日加班費104,469
元、資遣費 187,008元,合計291,477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
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13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7元
(計算式:3,200元-2,133元=1,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