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5號

給付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黃顗雯

原告
盧興宏

原告與被告得海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

000元(含延長工時加班費、例假及國定假日加班費),原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即3,600元(計算式:5,400元×2/3=3,6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00元(計算式:5,400元-3,600

元=1,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