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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鄭峻明

  • 原告
    許永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9號 原 告 許永吉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葉譯聰即群毅工程行、大茗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工程行、被告公司連帶給付醫療費新台幣(下同)1,400元、工資補 償19萬3,650元、失能給付38萬4,000元,及請求被告葉譯聰即群毅工程行給付精神慰撫金20萬元、減少勞動能力損害賠償200萬6,324元,共計278萬5,3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621元, 但工資補償19萬3,65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400元,故 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7,221元(28,621-1,400=27,221), 惟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11年度救字第32號),如訴訟 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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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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