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9號
- 原告
- 許永吉
- 訴訟代理人
- 陳忠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葉譯聰即群毅工程行、大茗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工程行、被告公司連帶給付醫療費新台幣(下同)1,400元、工資補償19萬3,650元、失能給付38萬4,000元,及請求被告葉譯聰即群毅工程行給付精神慰撫金20萬元、減少勞動能力損害賠償200萬6,324元,共計278萬5,3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621元,但工資補償19萬3,65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400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7,221元(28,621-1,400=27,221),惟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11年度救字第32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