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74號
- 原告
- 李國祥
- 被告
- 環球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拉讚‧薩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但因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依被告異議範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6,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61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