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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9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9號

原告
徐榮亮
訴訟代理人
劉硯田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世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欄所示,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然本件原告請求特休未休工資、投票日、國定假日加班費、勞退等部分,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依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編│原告│特休未休│投票日加│國定假日│勞退提撥│訴訟標的金│原應徵收之│得暫免之│應繳裁判││號││工資│班費│加班費 ││額合計(C │第一審裁判│裁判費 │費(F) ││ ││││││)│費(D)  │(E)  │【計算 ││ │││││││││式:F =││ │││││││││D-E 】 │├─┼────┼────┼────┼────┼────┼─────┼─────┼────┼────┤│1 │徐榮亮 │533,400 │ 27,188 │ 6,106 │ 17,302 │ 583,996 │ 6,390  │ 4,260 │ 2,130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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