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呂佩珊
- 法定代理人林協健
- 原告吳瑞來
- 被告林皇宮席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23號 原 告 吳瑞來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錦臺律師 被 告 林皇宮席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協健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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