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66號
- 上訴人
- 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嘉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靖元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0萬元(65,000元×12月×5年=3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41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