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66號
- 上訴人
- 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嘉慶
- 被上訴人
- 王靖元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