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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鄭峻明

  • 當事人
    昱能南昌海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98號 上 訴 人 昱能南昌海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聖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王琮凱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新台幣(下同)27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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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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