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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
    蔡政璜

債 權 人 蔡政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容青、高雄巿政府勞工局、林明志即七賢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表明債權人蔡政璜住所或居所。 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之依據。 四、表明請求金額計算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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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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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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