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5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507號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代理人
- 薛信明
- 債務人
- 洪𡩧森(原名:洪合明)即華揚工程行
林灑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