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羅月霞
- 當事人典藏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223號 債 權 人 典藏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月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合泰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合泰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催繳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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